普联软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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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7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6
年7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
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号B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9:25、
为2026年7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数为150,795,0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31%。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
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
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92,138,03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8,656,9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
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39,51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
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蔺国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48,898,459 股,其中中小股东 142,968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2)选举冯学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48,897,739 股,其中中小股东 142,248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3)选举相洪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48,888,823 股,其中中小股东 133,332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4)选举李守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48,885,875 股,其中中小股东 130,384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石贵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8,870,508 股,其中中小股东 115,017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2)选举伊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8,866,746 股,其中中小股东 111,255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3)选举李雪梅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8,856,758 股,其中中小股东 101,267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吴志林
                        经办律师:
                                 王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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