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6-029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
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16,171,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21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064,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
份 10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07,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
份 10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0%。
何攀先生获得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4,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肖炎先生获得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易珊女士获得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2%。
解占军先生获得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4,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周丽君先生获得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刘昕先生获得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4,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2%;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黄彦宇律师、张孟阳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