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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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15 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15号
致: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发布了《华安鑫
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
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
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
说明了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
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
长何攀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
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
计31人,代表股份16,171,361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42%。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合计29人,代表股份107,200股,占贵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
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0%。
   何攀先生获得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4,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肖炎先生获得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易珊女士获得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2%。
   解占军先生获得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4,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周丽君先生获得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6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刘昕先生获得当选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34,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2%;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计票人与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黄彦宇
                                   张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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