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0020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6 年 7 月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2、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主管部门);3、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该事项能否最终
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中所涉及
义务的能力。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符合《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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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 指 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指 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联创电子、目标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36.SZ
公司、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寿县新桥受让江西鑫盛所持联创电子76,930,822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7.27%),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8.19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0,063,432.18
元。
江西鑫盛 指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曾吉勇 指 自然人曾吉勇
江西鑫盛持有的联创电子 76,930,82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标的股份 指
股股份
《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鑫盛投资有限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公司、韩盛龙、曾吉勇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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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寿县新桥,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15717727259
成立日期 2008年05月14日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宜行
注册地址 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包括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
国内贸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住房租
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营业范围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通讯地址 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就业服务中心4楼
联系电话 0554-49939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寿县新桥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合计 1,000.00 1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寿县新桥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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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淮南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增资意向
函,寿县新桥注册资本拟增至3.25亿元。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拟通过现金
再出资20,500.00万元的方式持有寿县新桥66.15%股权。淮南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拟通过现金出资11,000.00万元的方式持有寿县新桥33.85%股权。
增资完成后,寿县新桥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淮南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1,000.00 33.85%
合计 32.500.00 100%
增资完成后,寿县新桥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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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前后,寿县新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未发生变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增资事项尚需完成工商登记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持有寿县新桥 100%股权,
为寿县新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6 年 7 月由于机构改革要求及职能调整,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寿县财政局
(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其他
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关联企业及其主营
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寿县新桥外,寿县新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
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
安徽合淮新桥建设投资有限责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公司 管理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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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成立于2008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实际开展
经营活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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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持股5%
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 直接或间接持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号 股情况
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
寿 县 人 民 政 府 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证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
寿县信达融
管 理 委 员 会 持 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
有 寿 县 信 达 融 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以自有资
公司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金进行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司73.58%股权。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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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
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
可而实施。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有助于未来发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产
业协同效应,依托地方资源促进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结合自身在产业方
面的资源和优势,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
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
中交易、司法拍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未
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60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
对外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会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同一
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60个月的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3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会质押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联创电子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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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包括:
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
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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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未拥有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6,930,822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2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由韩盛龙变更为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以协议转让的形式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约定江西鑫盛将其持有的76,930,822股股份转让给寿县新桥,本次股份转让的
价格为人民币8.19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0,063,432.18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江西鑫盛 91,584,312 8.66% 8.66% 14,653,490 1.39% 1.39%
韩盛龙 673,348 0.06% 0.06% 673,348 0.06% 0.06%
曾吉勇 637,662 0.06% 0.06% 637,662 0.06% 0.06%
合计 92,895,322 8.78% 8.78% 15,964,500 1.51% 1.51%
寿县新桥 -- -- - 76,930,822 7.27% 7.27%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7.1条的约定,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曾吉勇拟签署
期限为60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相关安排根据双方后续正式签订的
《一致行动协议》确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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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让方: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韩盛龙
丁方:曾吉勇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释义
未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附带表决权的股份或股权,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和其他方
式达到控制,或因合同关系或其他原因而主导该实体事务之权力;
政府、国家或国家机关、任何合营机构、社团、合伙组织或雇员代表机构(无论
其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除非与题述事项或上下文不符,否则本协议所表述的条款是指本协议中相应的条
款;
本协议签署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任何有效的修改;
议中的相应条、款、段落或附件;
义或解释;
或更新。
(二)本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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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27%)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包括标
的股份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
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券账户股份12,482,300股);标的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27%。
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状态或权利负担且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标的股份的
完全处分权。
增股本、拆股、配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增,本协议第3.1
条约定的交易价款不因此而作调整;若目标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
标的股份的数量不变,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交易价款对应调减。
各方确认,目标公司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
励(包括以任何价格向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非交易过户),不构成本条约定
的除权情形或导致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转让价
款总额均不因此调整,亦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担。
享有。
(三)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结合联创电子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各项情况,经友
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人民币8.19元/股,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支付该等转让价款外无需再支付任何价款或费用,本协议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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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押对应的质权人,即乙方债权人)共同向各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受让方名义开立
三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三方共管账户”),并由甲方、乙方与质权人共
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共管账户应预留甲方指定的1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乙
方指定的1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以及质权人指定的1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三方共
管账户内任何资金的划转均需前述三名授权签字人的预留印鉴共同签字方可执行,
且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授权签字人。
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
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三方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共管限制,并按三方监管协
议约定将三方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转出至质权人的银行账户,三方共管账户内剩余
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上述条款细节部分,以最终签署的三方监管协
议约定为准)。如股份转让价款在三方共管账户留存期间产生利息,归甲方所有,
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合办理解除三方共管账户的限制及销户手续。
本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未作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的,自上
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办理解除三方共管账户
的限制手续,并将共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及利息等全部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保证金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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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各项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成就并在达成各方共
同确认的付款时间后,甲方向三方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515,000,000元(大写:
伍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同时,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将本协议第3.4.1条约定的双
方共管账户内的保证金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转付至本协议第3.3条约
定的三方共管账户。
(2)
本协议第7.4条约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事项全部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75,063,432.18元(大写:柒仟伍佰零
陆万叁仟肆佰叁拾贰元壹角捌分)。
(1)除本协议第4.1.3条约定的化债20亿元外,自交割日起4个月内目标公司
应再行完成化债10亿元。各方确认,在期限届满之日后,甲方按该等化债10亿元
的履约完成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阶段的价款,具体支付金额为1500万元×完成比例
(该比例上限为100%),化债定义、化债方式及完成认定标准由各方另行协商确
定并签署书面文件。
(2)目标公司车载光学业务将达到如下经营目标:
到40亿元、毛利额不低于8亿元。各方确认,上述每个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
甲方按当年目标公司车载光学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额(具体以审计报告载明的
金额为准,该等审计报告的统计口径应与2025年度报告保持一致)的实际完成比
例(以孰低为准)同比例支付本阶段的价款,每年度具体支付金额为750万元×完
成比例(该比例上限为100%)。
(3)上述第(1)(2)两款约定的付款事项,在期限届满时,完成比例未能
到达100%,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无需再向乙方支付,视为对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
有。
(1)甲方向三方共管账户累计完成支付51,500万元转让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转让方备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所需的包括但不限
于质权人书面同意文件等必要材料,配合受让方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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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申请文件,转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标的股份转
让的确认工作,以取得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如深交所要求任何
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方应予以配合。如自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
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仍未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甲方有权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
(2)在取得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或甲方
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向中登公司递交本次交易的过户申请。乙方负责提供办理标
的股份过户所需所有材料,并确认将在同一天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和过户登记
至甲方名下的所有必要手续。
交接。交接事项以各方于交割日前共同书面确认的交接清单为准,包括上市公司
各项资质证照、印章、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工具等;交接应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
及经营管理团队聘任同步进行,乙方、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
续依法履职,不得要求提前移交资金管控工具等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事项。
款后,即视为受让方完成相应付款义务;因银行等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未
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交易价款的,受让方不承担迟延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付
款凭证并协助查询。
(四)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另行豁免或放弃)为前提:
查封、冻结、罚没或以其他方式被限制交易;或被任何第三方主张债权等其他限
制权利的情形;
警示(ST)”的情形;
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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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协议拟转让目标公司控制权的;
违规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需的由政府机关、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关第三方做出的同意、批准、授权、登记或
备案均已适当取得且有效;
止本次交易的命令或要求;
行的义务和责任;
对目标公司及/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保证的情形,相关承诺、陈述和保证在作出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的,
并且截至交割日也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的。
件在不晚于本协议签署日起6个月内,使前述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成
就。
免的,各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除的,乙
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包含保证金在内
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1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五)过渡期
使用其各自资产和业务,保证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并遵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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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律、目标公司章程以及目标公司其他内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现
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
目标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
稳定进行,其资产、业务、财务、运营及管理层等任何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相关事项,并承诺督促目标公司不从事以下活动:
供担保(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和借贷;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以不合
理显失公允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事项除外)、新增重大对外投资以及调整核心业务的经营模
式。
资行为、重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和处置,前述“重大”的标准为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及制度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准。
配股、增发方案、回购等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运作(本协议签署前,目标公
司年度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除外,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进行的回购
股份的过户除外)或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或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
的权利,或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认购目标公司股份等稀释甲方可获得的目标公司
股份比例的行为。
的劳动或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重大不利修订,向上市公司体系外的任何实
体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除日常经营必需及双方协商一致外,目标公司解雇
任何核心团队成员。
甲方书面同意外,提议任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订议案,以及任何可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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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损害各方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的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各方一致
同意的修改或者变更除外)。
重大”的标准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及制度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
审议的标准。
致甲方权利及预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合作或交易。
外)、不动产、动产等任何资产,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上设置质押、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
接处置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不得就标的股份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直接
或间接地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作出与本次交易冲突的任何承诺或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
单经甲方确认后,目标公司可在过渡期内根据前期已公告的信息及相应安排,以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2,482,300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
权选择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
支付的包含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1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六)本次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安排
次转让而改变,不涉及目标公司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调整变更。
交割日后依然以其自身的名义享有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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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机构、债权人、债务人等第三方通知本次交易事项的义务,该方应及时向
第三方履行通知义务,并确保该等第三方遵守与乙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七)交割后的公司治理及相关安排
止。甲方与乙方、丁方签署期限为60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丁方承诺自交割
日起为目标公司持续服务不少于60个月。
按照本协议约定同步推进。如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导致标的股份未能按
期过户,转让方有权相应顺延董事会改组及交接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层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履职,依法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不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4名非独立
董事人选,丁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人选,董事长在甲方提
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由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名;公司选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长担任。如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2)目标公司总经理由丁方推荐人选并经
董事会依据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聘任;甲方有权提名财务总监及/或
分管合规风控的副总经理,丁方提名除财务总监及/或分管合规风控的副总经理之
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上市公司内部决策后聘任。(3)乙方、丁方作为股东
应在股东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各方确认,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在董事会上的表决、发表意见应由其依法独立作出,本协议不构成对其个人
相关表决或发表意见的约束。(4)目标公司现任经营管理团队中的核心团队名单,
交割前须经甲方确认,以保障交割后经营管理的稳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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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2)
核心团队成员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业协会职务及其他非营利性职务的,不
视为违反本条约定。
(八)受让方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
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
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管理办法》规定的受限情形。
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于交割日后协调上市公司
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如需)。
件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九)转让方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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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
续有效。
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该等文件、资料、数据和说明包
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乙方及上市公
司为本次交易向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等。
管规则披露交割日前应披露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大额负债、或有负债和对外担保。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根
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公开披露而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重大税务违法违
规行为、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
产、其他重要资产。上市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披露了应当披露的
关联交易,且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或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交易。
不存在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的情形。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履行下列各项:(1)中国和/或涉及的境外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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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
议;(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4)对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其他
文件。
不涉及重大权属纠纷,除已经公开披露的股权质押融资等受限情形外,不存在质
押、被查封、处置或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影响过户的情形,不存在针对标的股
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
调查,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
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上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件地依法配合甲方及上市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改聘工作。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变更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第7.4条
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
动等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谋求取得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或
实际控制权,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包括
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
票,但本协议签署后丁方通过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除外。
意外,乙方、丙方、丁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或帮助他人
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或经营活动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
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目标公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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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生效:
人应由本人签字);
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共管事项所需签署的必要协议;
个月)的内容条款等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备案程序;
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则本项条件自动豁免。
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各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大争议事项,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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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210日,若标的股份仍未完成交割的,任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
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次交易于本协议签署起210日内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且本协议签署方未能就
延长期限达成一致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决议、决定、备案,或因证券监管法律
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若十五(15)
日内协商不成,则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
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1年期
LPR计算的利息(但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按本协议第十四条处理);已触发的
陈述、承诺与保证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持股总数 限售股数 无限售股数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股) (股) 股份状态 数量(股)
江西鑫盛 91,584,312 8.66% - 91,584,312 质押 76,080,000
江西鑫盛 91,584,312 8.66% - 91,584,312 司法冻结 6,630,395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况。根据
《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江西鑫盛向寿县新桥转让76,930,822股联创电子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应在办理过户之前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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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江西鑫盛所持联创电子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的资金均来源于本公
司的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占比不低于50%。不存在资金直接
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
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上市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
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的情形;不存在他人委托持
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为满足本次收购资金要求,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对本公司进行增资并
引入淮南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新股东。增资、引入新股东后,本
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25亿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获得交通银行淮南分行4亿元并购贷款融资方案;已取得
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分行4亿元贷款意向书。具体贷款情况以并购贷款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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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和盈利能力,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尝试提议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及管理结
构作出适当、合理及必要的优化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未来36个月内不向上市公司注入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
方的资产。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
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
则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自本次收购的交易各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起至相关股
份完成过户止,收购人不会通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报告书之“第三节 权益变
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
之“(七)交割后的公司治理及相关安排”之“7.4、治理结构安排”的约定和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向
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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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
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
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
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联创电子仍将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
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职务,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独立
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
理制度。
账户。
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报酬。
(四)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机构独立
织机构。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独立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
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内的关联方(以下
简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将尽可能的避免
和减少关联交易。
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
行任何有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各级控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
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寿县新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联创电子主营业务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驾驶、智能座舱、运动相机、
机器视觉等领域和场景配套的光学镜头、影像及触控显示一体化模组等关键光学、
光电子产品及智能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情况。
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与联创电子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同业竞争
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
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有权要求
本公司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在本承诺项下作出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1)本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公司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
联创电子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联创电子最近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已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
联创电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
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联创电子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
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买卖联创电子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涉及财务报表。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
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
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与银行签订的并购贷款融资方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七)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
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后续计划的相关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作出的其他说明与承诺;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未编制财务报表的说明。
二、查询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宜行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宜行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
联创电子科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
股份有限公司
东大道1699号
股票简称 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 0020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寿县新桥商业经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
称 营管理有限公司 册地 园管委会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不变但持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量变化 股人发生变化□
是□否(本次权益 变 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人的实际控制人寿县
大股东 控制人 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对境内、境外其他 否拥有境内、外两
是□否 是□否
上市公司持股5%以 个以上上市公司的
上 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0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变动种类:普通股A股;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变动数量:76,930,822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7.2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2026年7月29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2026年7月29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时间及方式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否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或 是□否
潜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基本情况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是□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 是□否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要 是 否□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详见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是□否
关股份的表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宜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