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
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在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董事产生之日。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或
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可依法解除其职务
的其他情形,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
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任均需配合公司按要求在离
职生效后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并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相
关材料。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任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仍应当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
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两年内
仍然有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离职信息。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
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
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
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