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托伦斯精密
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及以上,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
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
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
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
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
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
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
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
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
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
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
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
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会计师事务所未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未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
务。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
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
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
审计费用变化超过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
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