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聘
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
职的,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监督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职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
日起,其董事职务自动解除。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其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改聘,在改选或
者改聘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合法有效的
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
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
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变更或豁免,仍需继续履行。离职时尚未履行完
毕的,应在离职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后续履行方案。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
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
审计。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负有的
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
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或对其履职
期间各事项的后续核查,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
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
宜,不得拒绝提供公司要求的必要文件或者说明。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
配合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或保密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追索违约金、
主张损害赔偿,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对相关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