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6-073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前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5 月 19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以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 2026 年度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拟为子公
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日常经营所需,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其中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为子公司深圳市大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大迈”)、雷克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雷克沙”)提供担保
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最近 经审批的预 担保额度占公
担保方持股 是否关联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一期资产负债 计担保额度 司最近一期净
比例 担保
率 (亿元) 资产比例
公司 深圳大迈 100% 101.09% 7.50 9.55% 否
公司 深圳雷克沙 100% 95.85% 10.00 12.73% 否
注:1、表格中所提及最近一期数据系截止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数据;
报表数据中的孰高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
无须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关于为深圳大迈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因深圳大迈日常经营的需要,深圳大迈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星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公司为前述业务提供债权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的保证担保,公
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关于为深圳雷克沙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因深圳雷克沙日常经营的需要,深圳雷克沙向工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
民币 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前述业务提供债权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保证担保,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被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担保 经审批的 担保额度
方最近 前对被担 后对被担 剩余可用 是否
担保 方持 担保额度 占公司最
被担保方 一期资 保方的担 保方的担 担保额度 关联
方 股比 预计 近一期净
产负债 保余额(亿 保余额(亿 (亿元) 担保
例 (亿元) 资产比例
率 元) 元)
公司 深圳大迈 100% 101.09% 7.50 9.55% 0.00 7.50 0.00 否
深圳
公司 100% 95.85% 10.00 12.73% 4.50 9.50 0.50 否
雷克沙
注:1、表格中所提及最近一期数据系截止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数据;
报表数据中的孰高值。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深圳大迈
企业名称 深圳市大迈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5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鸿荣源前海金融
注册地
中心二期 B 座 2001
法定代表人 蔡丽江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音视频播放器及
其他电子器件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检测;
集成电路的设计与开发;软件技术的设计与开发;商务信息咨询;
主营业务 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企业。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
股东构成 1,000.0000 100.00%
份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00 100.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
公司全资子公司
系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
否
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2026 年 1-3 月 /2025 年 1-12 月
资产总额 200,771.38 93,760.67
负债总额 200,470.06 94,782.4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流动负债总额 200,470.06 94,782.4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301.32 -1,021.75
营业收入 138,750.42 138,552.81
利润总额 1,323.07 416.57
净利润 1,323.07 416.57
(二) 深圳雷克沙
企业名称 雷克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3,000.0000 万人民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1 写字楼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蔡丽江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软硬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
发与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
路设计、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经
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工艺美术品及礼
主营业务
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食品互
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
股东构成 3,000.0000 100.00%
份有限公司
合计 3,000.0000 100.00%
与公司存在的关 联关
公司全资子公司
系
是否属于失信被 执行
否
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2026 年 1-3 月 /2025 年 1-12 月
资产总额 252,446.16 94,747.44
负债总额 210,009.10 90,812.1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65,989.70 10,980.03
流动负债总额 209,462.01 90,184.25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42,437.06 3,935.33
营业收入 128,871.97 212,522.30
利润总额 51,304.18 11,417.59
净利润 38,456.73 8,538.93
四、本次签署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深圳大迈: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整)
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
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
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
化而无效或减免。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 1.1 条、第 1.2 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
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
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深圳雷克沙: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
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
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
化而无效或减免。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 1.1 条、第 1.2 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
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
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
需,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虽然子公司未提供
反担保,但其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其不提供反担保的
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24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13.20%。公司仅存在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7.95 亿元(涉及外币的,
则按照国家外汇局网站公布的 2026 年 7 月 31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4.70%,目前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
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