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2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603 人调整为 599 人。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
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62)。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
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64)。
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拟
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603 人调整为 599 人,
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
对象,本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288.28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仍为 71.72 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其对《激励计
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