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1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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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日常管理,有效防范外汇市场波动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交易品种包括但
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掉
期)及上述产品的组合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应当依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
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进行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优先选择结构简单、风险可控的保值工具。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对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款项收付时间相匹配。同时,对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外币
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
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期限,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决策和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
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且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
性与必要性的分析,负责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流程执行情况、决策审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
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基于谨慎原则,对公司外汇款项收付、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外币投资或
资产、融资或负债等事项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合理预测,并结合外汇市场调查研究,制定分
析报告、实施计划,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进行登记,核对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和风险变化情况,加强对国际汇率变动
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规模,防止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定期向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并提出开展或中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四)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执行、复
核、审批相分离,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
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
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
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
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四)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
 (二)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
报告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当汇率剧烈波动并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预警,并根据外汇市
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经财务负责人或董
事长审核通过后,采用损失最小化的操作手段终止相关外汇业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
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加总后,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当重
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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