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67 证券简称:贝隆精密 公告编号:2026-027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1,8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001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和保荐人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及 2026 年 7 月 20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向全资子公司投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
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 2,500.00
万元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宁波昕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昕隆”)
“精密
结构件表面处理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并为新募投项目开立新的募
集资金专户并与宁波昕隆、保荐人和新设专户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与宁波昕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
姚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
姚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
姚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 精密结构件表面处理
姚分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波昕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写:25,000,0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精密结构件表面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晓斌、张华辉以及丙方的持续督导主
办人蔡志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的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6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应按时将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丙方保荐代
表人以及持续督导主办人邮箱,如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主办人发生变化,联系
人及邮箱将另行通知。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