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6-020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
独立董事张咏梅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咏梅女士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将满 6 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张咏梅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
会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 离任的基本情况
是否继续在上 具体职 是否存在未
离任时 原定任期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原因 市公司及其控 务(如 履行完毕的
间 到期日
股子公司任职 适用) 公开承诺
张咏梅 独立董事、审 2026 年 8 2027 年 5 连续担任 否 不适用 否,不存在未
计委员会主任 月 18 日 月 20 日 独立董事 履行完毕的
委员、薪酬与 满六年 公开承诺(含
考核委员 增持承诺)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张咏梅女士的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新风光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咏梅女士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会
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张咏梅女士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
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职务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咏梅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为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张咏梅女士在担任前述职务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
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并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孟庆春先生
(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孟庆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孟庆春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拟进行的调整,为保证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孟庆春先生经
股东会选举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一并调整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战略决
策委员会委员保持不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本次调整前:
名称 主任委员 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卓 放 张咏梅、刘海涛
提名委员会 李奇凤 卓 放、姜 楠
审计委员会 张咏梅 李奇凤、刘海涛
本次调整后:
名称 主任委员 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卓 放 李奇凤、刘海涛
提名委员会 孟庆春 卓 放、姜 楠
审计委员会 李奇凤 孟庆春、刘海涛
本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事项待孟庆春先生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成为公司
独立董事后生效。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孟庆春先生简历
孟庆春,男,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省教学名
师。曾任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山东省高等学校社会超网络
计算与决策模拟重点实验室主任、山东省高等学校数智管理与决策模拟文科实验
室(A 类)主任,兼任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孟庆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
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
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