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6 证券简称:汉嘉数智 公告编号:2026-049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一控制下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岑政平先生、欧薇舟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与
公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城建集团拟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岑政平先生转让公司股份 31,833,5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系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不触及要
约收购,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
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实际控制人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
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欧薇舟夫妇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城建集团拟
以每股 9.50 元的价格,向岑政平先生转让公司股份 31,833,55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4.10%),向欧薇舟女士转让公司股份 31,603,3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平、欧薇舟夫妇,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列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城建集团 99,555,050 44.10% 36,118,133 16.00%
岑政平 1,500,000 0.66% 33,333,551 14.77%
欧薇舟 30,000 0.01% 31,633,366 14.01%
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城建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15,801,6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0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潘伟志先
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316,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00%)以协议
转让方式转让给朱安平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
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
如最终均实施完成,则相关方在上述各项交易前后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城建集团 99,555,050 44.10% 0 0%
岑政平 1,500,000 0.66% 33,333,551 14.77%
欧薇舟 30,000 0.01% 31,633,366 14.01%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潘伟志 - - 15,801,683 7.00%
朱安平 - - 20,316,450 9.00%
(注:岑政平和欧薇舟为一致行动人,上述各项交易最终完成后,双方合计持股比例为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主要目的系基于实际控制人家族资产配置需要及简化持股层
级的考虑,将股份从法人持股平台直接登记至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本次权益变
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
间的内部股权结构调整。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不涉及向二级市场减持,
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务大厦 403 室
法定代表人 岑政平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856508548
成立时间 2006-02-15
营业期限 2006-02-15 至无固定期限
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能源、交通设施、高新技术、基础原材料的
投资,实业投资,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交流服务,金属材料、建
经营范围
筑材料、燃料油(不含成品油)、普通机械、针纺织品的销售,经营
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建设项目管理。
目前城建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质押,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股份占
质押股份数量
质权人 公司总股数 质押期限 用途
(股)
比例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2023/9/13 起至解除质 自身
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押 经营
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城建集团将解除上述股份质押,上述质押情况不会成为
本次股权转让的障碍。
截至本公告日,转让方所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权属清晰,除
上述质押情况外,不存在抵押、其他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
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限制减持的其他情况。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 1:岑政平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号:M062****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在公司任职情况:现任本公司董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受让方 2:欧薇舟
性别:女
国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号:M062****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在公司任职情况:未在本公司任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询,岑政平先生及欧薇舟女士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岑政平、欧薇舟夫妇间接持有城建集团 100%股份,系城建集团的实际控制
人。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岑政平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1,833,551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0%。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9.50 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的 80%,合计转让金额为 302,418,734.5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贰佰肆拾壹万
捌仟柒佰叁拾肆元伍角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3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
支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认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
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
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
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过渡期安排
重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
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
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
方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
质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
疵,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
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计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
顾问费。
所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的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
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
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
补救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并依其解释。
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
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欧薇舟
乙方(转让方):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1,603,366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0%。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9.50 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的 80%,合计转让金额为 300,231,977.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贰拾叁万壹仟
玖佰柒拾柒元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3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
支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认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
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
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
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过渡期安排
重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
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
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
方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
质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
疵,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
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计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
顾问费。
所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的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
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
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
补救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并依其解释。
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
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不涉
及二级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岑政平、欧薇舟)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城
建集团)等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
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