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 91 号景兴海上
大厦 1301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7 月 3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15 号》的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嘉道 指 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出让方 指 黄嘉棣
皇氏集团、上市公司、公司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 指 本次协议转让的 48,279,430 股皇氏集团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黄嘉棣先生签署的《皇氏集团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嘉棣
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皇氏集团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48,279,430 股之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格式准则 15 号》 指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嘉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 91 号景兴海上大厦
注册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嘉道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50,1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EBYNJ608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5 年 3 月 6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3 月 6 日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富策控股有限公司持股占比 99.9334%,深圳嘉道谷投资管理有
主要合伙人
限公司持股占比 0.0666%。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 91 号景兴海上大厦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0755-21619574
深圳嘉道系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设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深圳嘉道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其
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拥有其他
长期 在上市公司任
姓名 性别 公司职务 国籍 国家或地区居
居住地 职情况
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龚虹嘉 男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是 无
委派代表
深圳嘉道的股权架构图如下:
龚虹嘉
富策集团有限
龚传军 陈春梅
公司
富策控股有限 深圳嘉道谷投资
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嘉道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
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之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名称 深圳嘉道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虹嘉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27 日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龚虹嘉、陈春梅夫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龚虹嘉、陈春梅夫妇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持股/表决权比例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
中源协和 600645 25.44%
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
富瀚微 300613 13.19%
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
海康威视 002415 12.10%
术股份有限公司
芯原微电子(上海)
芯原股份 688521 6.55%
股份有限公司
万咖壹联有限公司 万咖壹联 1762.HK 9.3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
司所处行业及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
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
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嘉棣先生签订《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受让黄嘉棣先生持有的皇氏集团 48,279,43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8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48,279,430 5.8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48,279,430 5.8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四、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黄嘉棣先生签署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
在深圳签订:
甲方(转让方):黄嘉棣
乙方(受让方):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股份转让标的
股东权利及义务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一并转移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已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解除限售及转让的专项要求。
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未被法院、仲裁机构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争议、纠纷或潜在风险。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定,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结合目标公司经营状
况、行业前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双方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
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且不低于人民币 3.5 元/股,如低于
人民币 3.5 元/股,则按人民币 3.5 元/股计价, 即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5 元/
股。
玖拾柒万捌仟零伍元整),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总价款,即人民币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支付完成,甲方应在款项到账后 2 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出具收款确认函。
第四条 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办理
的合规确认申请材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南》等深交所相关规则),并配合深交所进行材料审核。
款项后的 3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并于双方提交该等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日
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的处分权。
裁等重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确保本次转让符合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股份转让的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
的资金实力。
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司、甲方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业务合作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持或转让标的股份,若因司法强制执行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股份被处置,应在事
发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目标公司。
第六条 公司治理和业务合作的安排
进行董事会的改组,甲方愿意推荐乙方的人员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 9 席中
的 1 席。
以上公司治理调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
行。
身渠道优势帮助强化上市公司乳业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
让中取得的标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
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
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存在权利瑕疵,或因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
法过户,则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的 30 日届满之日起 3 日内退还乙方
已付全部转让价款,若逾期未退还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
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费、资金占用成本等)。
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或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皇氏集团
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
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皇氏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
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西南宁市
股票简称 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 002329
深圳市前海深港
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合作区南山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册地 桂湾三路 91 号景
伙
兴海上大厦 1301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化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0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0.00%
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持股数量:48,279,430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比例:5.80%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48,279,430股
变动比例:5.8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源
是□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无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确的增持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若发
持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否□(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办理过户,无
得批准 需其他政府部门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以下无正文,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