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黄嘉棣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新花园******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 65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6 年 7 月 3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
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增加或减少其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皇氏集团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自然人黄嘉棣
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
受让方 指
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的
标的股份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皇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减持皇氏集团股份之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圳分公司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引入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
为公司股东,目的主要是利用深圳嘉道渠道优势,帮助上市公司强化乳业主营业
务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
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15,323,388 25.87%
黄嘉棣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830,847 6.4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1,492,541 19.40%
注:相关股权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皇氏集团 53,830,847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47%)中的 48,279,4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0%)转让给深圳嘉道绿
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15,323,388 25.87% 167,043,958 20.07%
黄嘉棣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830,847 6.47% 5,551,417 0.6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1,492,541 19.40% 161,492,541 19.40%
注:相关股权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三、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在
深圳签订:
甲方(转让方):黄嘉棣
乙方(受让方):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股份转让标的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
及义务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一并转移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已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解除限售及转让的专项要求。
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未被法院、仲裁机构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
措施,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争议、纠纷或潜在风险。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定,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结合目标公司经营状况、
行业前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双方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且不低于人民币 3.5 元/股,如低于人民币
拾柒万捌仟零伍元整),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总价款,即人民币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支付完成,甲方应在款项到账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出具收款确认函。
第四条 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办理
的合规确认申请材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
南》等深交所相关规则),并配合深交所进行材料审核。
款项后的 3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并于双方提交该等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
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的处分权。
裁等重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确保本次转让符合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股份转让的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
的资金实力。
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司、甲方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业务合作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持或转让标的股份,若因司法强制执行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股份被处置,应在事发
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目标公司。
第六条 公司治理和业务合作的安排
行董事会的改组,甲方愿意推荐乙方的人员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 9 席中的 1
席。
以上公司治理调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
行。
身渠道优势帮助强化上市公司乳业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
让中取得的标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存在权利瑕疵,或因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
过户,则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的 30 日届满之日起 3 日内退还乙方已
付全部转让价款,若逾期未退还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
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资金占用成本等)。
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等)。
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或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皇氏集团的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黄嘉棣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事会秘书(代行),其股份变动情况详
见本节前述内容。
(一)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黄嘉棣 深圳市世贸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黄嘉棣 广西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董事
黄嘉棣 广西皇氏甲天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黄嘉棣 广西恒星物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易龙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状元坊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黄嘉棣 山东易龙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黄嘉棣 广西皇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大新稔通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金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证券市场诚信记录
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
确,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被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
兴示范园项目未及时披露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
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函。
及时,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当期半年报、年报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长黄嘉
棣先生分别被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补充协议》及其履行情况,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
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西南宁市
股票简称 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 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黄嘉棣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南宁市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215,323,388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5.8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股票种类:普通股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后持股数量:167,043,958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20.07%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股份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是 □ 否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是 □ 否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是 □ 否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本页无正文,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