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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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6-073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
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
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或低于下列第 3 部分约定的现
金分红指标:(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2)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
为负数;(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期末现金及等价物余额为负数;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现金支出事项,且公司已在公开
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
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0
万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除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之情形外,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80%。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现金为对价回购股份的,该等回购金额视同现
金分红,纳入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及累计现金分红金额的计算范围。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董事会向股
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六、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应当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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