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0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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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〇二六年七月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
场回购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本激励计
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
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
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或作其他
类似处置。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80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9,855.99万股的0.94%,均为一次性授予,不存在
预留股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8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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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
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
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
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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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
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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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晨科技、本公司、公
           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本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拟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
激励对象          指   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授予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有效期           指
                  或作废失效之日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监管指南第1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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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
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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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
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如本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
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及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对股权激励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调整
的,则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按调整修
订后的相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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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下同)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
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
员。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
任。除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外,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对应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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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
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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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9,855.99万股的0.94%,均为一次性授予,不存在预留
 股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草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案公告时公司总
                       (万股)         例        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杨汉杰          董事       80.00     28.57%      0.27%
  魏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0.00     25.00%      0.23%
  权冬燕         财务总监      20.00      7.14%      0.07%
二、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
人员(共3人)
         合计             280.00    100.00%     0.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20%。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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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
 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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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
第二个归属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
第三个归属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
 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不得售出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所获授公司股
 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如下: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
 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
 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短线
 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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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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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88元/股,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5.88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76元的50%,即为5.88元
/股;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14元的50%,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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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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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
情况核算实际可归属的比例,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2026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2027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3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2028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4亿元
  注:1、上述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为准。
计,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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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应当理解激励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比例及对应的股份数
量。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评分结果划分为两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
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60分             <60分
        考核等级                  合格(A)           不合格(B)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所在行业呈现技术更新迭代快、市场需求变化快的特点,近年来云计
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和更新速度加快,以大语言
模型和人工智能Agent(智能体)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推动
软件产品由传统功能型系统向智能化、自主化和服务化方向演进,对公司快速
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加强技术研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公司带来了新的发
展契机。与此同时,近年来公司在保证金融科技核心业务领域稳健发展的基础
上,积极推进产品“出海”策略,围绕国家一带一路规划,重点探索布局东南
亚和中东地区,借助现有服务客户优势,拓展相关国内银行海外分行、外资银
行境内分行等业务机会。在此背景下,公司亟需通过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构
建更加稳定和高效的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在激烈的竞争和多变的市场环境中更
好地抓住发展机遇,寻求并巩固新的业绩增长点和促进长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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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以营业收入的稳健增长作为牵引,兼
顾规模扩张与经营质量提升,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目前公
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及行业竞争态势等
因素后,审慎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
总体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
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对应考核年度
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是否满足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
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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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
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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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
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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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
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
权执行。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
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1.69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11.69
元/股);
  (二)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
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分别为:29.60%、35.14%、32.2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
合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对应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15%、1.27%、1.28%(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
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
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26年9月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则2026-2029年各期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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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数量     总费用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
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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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
工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会应当对《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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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
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
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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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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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符合归属条件。若激励对象未
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
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
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七)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
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如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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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关权益,并按规定限
售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
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受投票权和表决权,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
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
投票权等。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如有)。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
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
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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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
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
励对象已归属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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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的;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
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
其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形;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
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激励对
象退休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
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
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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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需向
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需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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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等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执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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