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
或“保荐人”)作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汇”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恒汇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5,988.886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2.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6,657.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461.17 万元(不含增值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68,196.58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划至公司
指定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61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2025-014)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6
募集资金承 年 6 月 30 日 募集资金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累 投资进度
计投资金额
高 密 度 QFN/DFN 封 高 密 度 QFN/DFN 封
装材料产业化项 目 装材料产业化项 目
研发中心扩建升级 研发中心扩建升级
项目 项目
多功能智慧物联仓
储中心建设项目
三、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延期的募投项目为“多功能智慧物联仓储中心建设项目”。超募资
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并结
合实际经营需要,审慎规划和使用超募资金。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
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
的情况下,决定将该项目进行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本次 调整后 项目达 到预定 可使
项目名称
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多功能智慧物联仓储中心
建设项目
(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募投项目调整前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系公司前期基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经审慎可行性论证后作出的预估。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因工程设计优化、重污染天气停工等因素影响,致使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较原
有计划有所滞后。当前项目工程建筑物主体结构已经完成,仓储中心立库设备、
公用设施和辅助设备目前正在安装中。
综上,为保障项目建设质量、规范超募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后续平稳投产运
营,经公司审慎研究,在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
的情况下,决定对“多功能智慧物联仓储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
四、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超募资金投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
变超募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
影响,不存在影响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后续公司也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与统筹协调。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
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没有改变实施主体、超募资金用途等,
不会对项目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将募投项目“多功能智慧物联仓储中心建
设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6 年 7 月 31 日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
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超募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涉
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超募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江昊礼 肖文华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