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
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
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以上行政
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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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
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拟
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
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
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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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
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
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
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
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
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
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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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
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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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
期间,董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 6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
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书面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
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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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
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
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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