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0 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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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
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2026年7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6年7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58,397,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36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58,010,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7,473,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8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7,086,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李超杰先生主持;公司
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
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4,771,2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7105%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742%;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大象融媒9层、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孙俊刚)__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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