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0 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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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6-06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0 日
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 至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2026 年 7 月 23 日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为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996,148,607 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1 名,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212,223,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的 21.304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7,242,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0.72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 231 名,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205,188,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5982%。
  (4)列席情况
  公司的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2,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0%;反
对 490,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弃权 79,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671,5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38,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4%;反
对 504,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0%;弃权 79,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657,5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16,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1%;反
对 526,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3%;弃权 79,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635,5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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