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 广东鸿图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0 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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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徐春龙律师、王诗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在广东省肇庆
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 168 号公司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
刘卫东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计 2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5,603,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411%,
其中: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
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票的股东共计 2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774,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45,033,687 股,占出席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1%;反对 496,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7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04,5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8.0653%;反对 49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1.535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45,136,987 股,占出席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 399,9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57%;弃权 6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春龙
                             王诗洋
                   单位负责人:
                            徐春龙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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