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哈尔滨敷尔
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7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3.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9.50
万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四)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