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提高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勤勉地履行职责。
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职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秘书。
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
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
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损失;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股份上
市地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
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会议;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卖相关规定;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所和公司股份上市地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违反本办法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责令董事会秘书就相关事项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
行限期整改;公司董事会秘书因违反本办法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股份
上市地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解聘。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