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其职权范围由董事会会议确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工作。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 2.1 至 2.3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意见和建议。
集体技能,评估董事会成员的最佳组合。
贡献并披露其评估结果,当中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上
市发行人董事职位及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
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以及促进性别、社会背景、认知及个人优势的多元化),并就任何本公
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根据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规模、
战略规划和经营活动等实际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有不同需要,提名委员会应定期检讨继任计划,就董事委任或者重新委任
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和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时
间要求限制,但应保证全体成员都能得到通知,召集人(主席)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主持。
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情
形下,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若与会
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要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披露有关信息。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