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盛新锂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于2026年7月
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 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7月3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下午
年7月30日上午9:15-2026年7月30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79,621,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11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0.0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912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79,428,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0911%。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1,522 98.6683 31,930,605 96.7861
弃权 135,600 0.1703 135,600 0.4110
赞成 78,532,222 98.6315 31,901,305 96.6973
弃权 135,000 0.1696 135,000 0.4092
赞成 78,555,122 98.6603 31,924,205 96.7667
弃权 139,000 0.1746 139,000 0.4213
赞成 78,554,722 98.6598 31,923,805 96.7655
弃权 141,800 0.1781 141,800 0.4298
赞成 78,561,822 98.6687 31,930,905 96.7870
弃权 142,100 0.1785 142,100 0.4307
赞成 78,571,522 98.6809 31,940,605 96.8164
弃权 155,100 0.1948 155,100 0.47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4,622 98.6722 31,933,705 96.7955
反对 922,900 1.1591 922,900 2.7974
弃权 134,300 0.1687 134,300 0.4071
告(修订稿)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2,822 98.6700 31,931,905 96.7900
反对 923,000 1.1592 923,000 2.7977
弃权 136,000 0.1708 136,000 0.4122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57,622 98.6634 31,926,705 96.7743
反对 926,400 1.1635 926,400 2.8080
弃权 137,800 0.1731 137,800 0.417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0,022 98.6664 31,929,105 96.7815
反对 918,000 1.1530 918,000 2.7826
弃权 143,800 0.1806 143,800 0.43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2,022 98.6690 31,931,105 96.7876
反对 918,100 1.1531 918,100 2.7829
弃权 141,700 0.1780 141,700 0.4295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56,622 98.6622 31,925,705 96.7712
反对 923,500 1.1599 923,500 2.7993
弃权 141,700 0.1780 141,700 0.4295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4,122 98.6716 31,933,205 96.7940
反对 917,100 1.1518 917,100 2.7799
弃权 140,600 0.1766 140,600 0.4262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