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
担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公司可持
续发展。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公司亦未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实施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