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
“保荐人”)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股份”、“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江山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17号)同意注
册,江山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85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5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人
民币651.75万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117,848.25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发行费用合计1,129.8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17,370.1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
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XYZH/2026SUAA2B0220)。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本次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370.12万元,公司已召开十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
行适当调整。各募投项目调整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调整前拟使 本次调整后拟使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用募集资金投资 用募集资金投资
额 额
新型创制绿色除草剂原药及
制剂项目
年产 10,000 吨绿色高效手性
农药精异丙甲草胺原药及副
盐酸、2,446 吨次氯酸钠技改
项目
合计 136,730.98 118,500.00 117,370.1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
入,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调整后拟使 已预先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用募集资金投资 本次置换募集资
额 金金额
新型创制绿色除草剂原药及
制剂项目
年产 10,000 吨绿色高效手性
农药精异丙甲草胺原药及副
盐酸、2,446 吨次氯酸钠技改
项目
合计 136,730.98 117,370.12 72,756.97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1,129.88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6年7
月23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515.02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515.02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自筹资金已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 拟置换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不含增值
(不含增值税) 金金额
税)
合计 1,129.88 515.02 515.02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73,271.99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在《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说明:“本次发行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到位前,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
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事项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际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73,271.99万元,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前
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