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0 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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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6-05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810,000 万元,
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40,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70,000 万元,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
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
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9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
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电力”)和中信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
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4,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53,710 万元;本次担保后,
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74,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53,710
万元。
(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中信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
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
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01,2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82,444.29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
额度为 111,2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82,444.29 万元。
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和中信银行签订的一系
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新材料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0,000 万元,实际
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新材料提供有效的担保
额度为 20,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幢1层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被担保人日升电力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
的合资公司,东方日升持股 75%,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股 25%。日
升电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6-3-31(未经审计)       2025-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3,195,520,821.93      3,427,997,613.00
  负债总额             2,161,972,922.90      2,384,630,515.76
   净资产             1,033,547,899.03      1,043,367,097.24
  财务指标        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3,661,757.20        397,161,418.25
  利润总额              -10,175,164.51       -164,772,395.60
   净利润               -9,819,198.21       -108,251,869.86
  (二)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主申报)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
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梅林街道三省西路 8 号)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
公司,东方日升持股 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宁波双一力系公司
全资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6-3-31(未经审计)       2025-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95,450,512.79      2,068,532,478.16
  负债总额             1,722,154,931.66      1,698,673,543.00
   净资产              373,295,581.13        369,858,935.16
  财务指标        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4,754,172.13       1,203,661,656.98
  利润总额               6,897,796.07          30,955,046.38
   净利润               4,204,560.46          23,669,177.89
  (三)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电子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
胶制品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光伏发电设
备租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
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被担保人宁波新材料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
公司,东方日升持股 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宁波新材料系公司
全资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6-3-31(未经审计)      2025-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449,900,926.71      496,861,059.13
  负债总额             338,912,152.15      385,665,012.36
   净资产             110,988,774.56       111,196,046.77
  财务指标       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6,307,782.53      674,435,745.36
  利润总额                -33,527.45         -5,169,684.25
   净利润               -207,272.21         -2,934,465.70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电力向中信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为:2026 信银甬最高额保证合同第 26603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
电力和中信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 1 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本合同 1 生效之前已由甲方与主合同 1 债务人 1 签订的本合同 1 附件《转入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 1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1)本合同 1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1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即自债务人 1 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
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 1 债务人 1 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 1 约定为准。但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 1 约定或主合同 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 1 债务
提前到期,或主合同 1 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
限的,则主合同 1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
主合同 1 约定债务人 1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 1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1 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
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 1 债务人 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1 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 1
债务人 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1 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
合同 1 债务人 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1 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
同 1 债务人 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中信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为:2026 信银甬最高额保证合同第 266032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宁波
双一力和中信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 2 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本合同 2 生效之前已由甲方与主合同 2 债务人 2 签订的本合同 2 附件《转入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 2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1)本合同 2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2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即自债务人 2 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
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 2 债务人 2 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 2 约定为准。但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 2 约定或主合同 2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 2 债务
提前到期,或主合同 2 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
限的,则主合同 2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
主合同 2 约定债务人 2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 2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2 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
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 2 债务人 2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2 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 2
债务人 2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2 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
合同 2 债务人 2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2 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
同 2 债务人 2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新材料向中信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为:2026 信银甬最高额保证合同第 266033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3”),为宁波
新材料和中信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3”)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3 主要内容如下: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 3 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本合同 3 生效之前已由甲方与主合同 3 债务人 3 签订的本合同 3 附件《转入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 3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1)本合同 3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3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即自债务人 3 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
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 3 债务人 3 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 3 约定为准。但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 3 约定或主合同 3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 3 债务
提前到期,或主合同 3 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
限的,则主合同 3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
主合同 3 约定债务人 3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 3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3 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
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 3 债务人 3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3 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 3
债务人 3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3 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
合同 3 债务人 3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3 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
同 3 债务人 3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1,894,942.89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7 月 30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5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60.14%和 219.54%;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为 550,957.27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7 月 30 日的汇
率计算),占 2025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7.49%和 63.8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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