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0 0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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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的
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在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清正廉
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
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干预、拒绝、阻碍其执行职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
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根据审计需要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获取信息系统权限,索取、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例如报表、凭证、
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单据等;
  (二)与有关人员访谈并记录,现场勘查实物并取证;
  (三)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甚至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有
关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涉及人员惩罚或问责的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进
行处理;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必要时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业务和管理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基建项目建设、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分为审计项目、审计监督、举报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分为四个类型:
 (一)例行审计:定期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期间范围内的所有业务模块的常规
性审计;
 (二)专项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部门一定期间范围内的某一特定业务模块
进行的专门审计;
 (三)离任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级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调动、免职、
辞职、退休等情况下,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离任审计。
  (四)专项调查:舞弊等特殊事项的调查,及其他应管理层要求执行的调查
项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审计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在审查
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均依据公司各有
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董事
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
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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