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理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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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理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稚森律师、张合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海
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7),载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二横路 2 号椰岛集团办公楼 7 层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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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1 人,代表股
份 60,407,81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4779%。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
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
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75 人,代表股份 5,786,151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1.291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新提案提出情况
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以书面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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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4,936,165 98.0998 1,132,901 1.7114 124,900 0.1888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4,662,165 97.6858 1,359,901 2.0544 171,900 0.2598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4,212,565 97.0066 1,584,801 2.3941 396,600 0.5993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追认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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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
管理制度>的议案》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取得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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