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内幕消息披露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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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及《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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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5)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6)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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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
于:
(1)获悉公司被收购;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5)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6)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的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8)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9)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11)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或股东代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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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以及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
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
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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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
报告(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
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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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
所备案(如适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