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及防范相关出口
管制和经济制裁风险(以下统称“洗钱及经济制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打击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
办公室(OFAC)制裁规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适用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
裁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各项业务活动:国际贸易和跨境交易、境内交易、客户和供应商合
作、投资和并购活动、资金结算和金融服务、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交易。
第三条 公司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
区)的反洗钱及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
钱机构的工作,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执行本制度
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反洗钱的定义、相关措施与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
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
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同时包括为了预防、侦察和制止洗钱活动,
以及恐怖融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防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
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
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二)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
他形式财产;
(三)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
产等恐怖融资行为;以及
(四)涉税违法犯罪行。
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一条所述
的相关规定、反洗钱相关法规及适用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采取相应
措施的行为。
第三章 洗钱风险管理架构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组织健全、架构完整、职责明确的洗钱风险管理架
构,规范和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各业务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确立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二)审定公司反洗钱基本制度;
(三)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公司洗钱风险管理;
(四)审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审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
序;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
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
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
议,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二)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和各
业务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拟订反洗钱基本制度,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
制;
(四)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
险事件;
(六)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各
项反洗钱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起草反洗钱内控制度、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内部
检查机制;
(三)识别、评估、监测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四)持续检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
况,对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指导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
(七)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八)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反洗钱绩效
考核和奖惩机制;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担当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行使以
下职责:
(一)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
(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产品开发、流程设
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
(三)以业务(含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完善各项业务操
作流程;
(四)完整并妥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五)开展或协作开展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确保名单监控有效性,依据
规定对相关资产和账户实行管控措施;
(六)协作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七)开展本业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
(八)开展本业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 洗钱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把握度应涵盖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与
公司业务实际相适应。在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进展状况发生变
化时,公司应准时更新反洗钱制度。
第十三条 洗钱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有效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应建
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对公司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公司
风险把握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
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实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把握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保障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并
对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定期审查和调整。公司可以在充分论证可行
性的基础上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洗钱风险应急方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
理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境内外有关反洗钱监管措施、重大洗钱负面新闻报道
等紧急、危机状况,做好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风险。应急方案应包含可
能解除的重大风险状况、应当实行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实行妥当方式记录开展洗钱风险管理
的工作过程,实行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存工作资料,保存方式应确
保洗钱风险管理人员获取信息的便捷性。
第五章 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为有效管理洗钱风险,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依据反洗钱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行交易方身份识别、交易方账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
存等措施:
(1) 对客户、经销商尽职调查方面,在以下情况中,前线销售员工必
须对该客户、经销商进行尽职调查:
(2) 在供应商或其他交易方尽职调查方面,业务部门员工必须对该供
应商或其他交易方进行尽职调查:
他可靠来源认定于防止洗钱或恐怖融资监管不足的国家)成立或经营其业
务;
(3) 前线销售员工及业务部门员工应对可能引致高洗钱及恐怖分子融资
风险的业务关系及交易进行加强尽职调查,采取额外措施以识别和验证客户、
供应商、经销商或其他交易方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并进行额外的持续监察。
(4) 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必须对交易方的数据进行持续监察,以了解
交易方的活动,更新对交易方的认知,并侦测潜在的异常或可疑活动。高风
险的交易方至少要接受年度复核,中等风险的交易方即需要每两年接受一次
复核。当交易方的受益所有人或控制人发生变化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本行业、自身反洗钱工作实践和真实数据重点参考
本行业发生的洗钱案件及风险信息,建立与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监
测标准,并依据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和洗钱风险变化状况及时调
整。
(1) 可疑交易报告:
疑,公司有责任向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有关的可疑交易。
报各项可疑交易。如对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有合理知悉或怀疑时,
前线销售员工或业务部门员工应通过内部汇报机制向相应的反洗钱工作小组
及管理层提交内部可疑交易报告。
下称“洗钱报告主任”)作为报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联络点,同时也是与监管机构
或执法机构联系的主要联络人。从各地域的反洗钱工作小组收到内部可疑交易报
告后,洗钱报告主任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向有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提交报告。
(2) 交易回顾:
定期的交易回顾有助于本公司识别或发现交易中的任何异常情况、潜在的
可疑活动、趋势或交易模式。客户和交易方的交易回顾将每年进行一次,交
易回顾的评估及分析将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提供给管理层进行审阅。
第十九条 员工培训及风险意识构建持续的员工培训对预防及侦测清洗
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至关重要。本公司向所有员工提供持续的培训,以
建立并保持他们对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事宜的警惕。除一般培训
外,本公司亦定期向洗钱报告主任及各地域反洗钱工作小组提供复修培训,
确保他们掌握有关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及最新发展。培
训内容及频率会切合员工面对的特定风险,并因应各员工的职能、职责及经
验而定。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觉察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
范、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嘉奖或表扬;对于未有效履行反洗
钱职责、受到反洗钱监管惩罚、涉及洗钱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制裁合规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致力于识别、缓减和管理违反制裁的风险,并遵守
各营运所在司法管辖区相关的经济和贸易制裁法律。制裁合规由公司法务部门
牵头负责。
在与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其他交易方或员工建立关系时,业务部门
员工必须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其委员会、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
办公室(OFAC)及美国商务部工業安全局(BIS)等指定的有关恐怖分子、
指定人士名单及实体名单数据库(简称“制裁数据库”),对特定的客户、供
应商、经销商、其他交易方(包括其受益所有人、控制人和关联方)或员工
进行筛查,以确保他们并非恐怖分子、指定人士或实体。如相关业务或雇佣
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也须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制裁清单进行筛查。
在建立业务或雇佣关系后,亦必须根据制裁数据库(及其他司法管辖区
制裁清单,如适用)内所有新增及任何更新的恐怖分子、指定人士或实体,
持续地对特定的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其他交易方(包括其受益所有人、
控制人和关联方)或员工进行筛查。
如该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其他交易方或员工被确认为恐怖分子、指
定人士或实体,必须立即终止与其的业务或雇佣关系,并且向法务部门汇
报,由法务部门评估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制裁风险评估
国家风险评级:根据出口管制和国际经济制裁风险情况对国家进行分
类,高风险国家业务需要特殊审批。
行业风险评级:识别受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限制的行业和敏感技术,评
估产品或服务的潜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审批流程
(一)一般业务审批
(1) 低风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2) 中风险业务:高级管理层审批;
(3) 高风险业务:董事会审批。
(二)特殊审批要求
涉及敏感国家、敏感交易对象的业务需要额外审批,可能受出口管制限
制的物项交易需要专项评估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禁止性规定
严禁未经审批与以下对象开展任何形式的交易: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上
的个人和实体,美国 OFAC 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上的个人和实体,欧
盟及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经济制裁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其他被禁止交易的
个人、组织和政权。严禁未经评估和审批将受出口管制限制的物项交易给任何
全面制裁国家或出口管制名单和经济制裁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
第二十五条 限制交易
对以下交易实施严格限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涉及受出口管
制限制的物项和技术的交易,涉及高风险行业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持续监控
定期更新筛查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名单和数据库,监控交易模式和异常情
况,跟踪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制裁政策变化。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机制
每月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情况,每季度向董事会报
告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重大合规事项。
发现潜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相关违规情况立即报告,出口管制和经济制
裁重大风险事项 24 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违规认定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违反适用洗钱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
其他可能造成洗钱和经济制裁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理程序
立即停止洗钱和经济制裁相关违规行为,开展内部调查,采取纠正措
施,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记录保存要求
所有与洗钱和经济制裁相关的筛查记录保存至少 5 年,审批记录和证明
文件完整保存,培训记录和合规报告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
日起生效。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