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
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
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
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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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出售资产;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连)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制
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有关规章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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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
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逐层报
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前应当结合拟投资地点及拟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按需履行境外投资合规审查、投资标的尽调及新设主体资质评估等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
投资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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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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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低于 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应依照本制度第八至第九条的
规定相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公司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并负责监督
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安排、组织、监控项目实施的人、财、
物等资源配置,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
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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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
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
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
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
否真实、合法。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为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
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调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立项
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并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
理和监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
问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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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
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相应提交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
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
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
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
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
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规定,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期限
届满;
(二)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单位发生其他提请终止或终止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难以扭转亏损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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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
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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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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