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明确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 规则以 及 《富满 微电子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 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
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
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10
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
(二)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条规定而须披露的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
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三)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会会议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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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翌日开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会议举行日期前七日结
束。
(四)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
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会议前尽早递交
其提名通知。
第 四 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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