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0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鑫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及其一
致行动人曾吉勇与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寿县
财政局(寿县国资委)”】下属产业投资平台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
县新桥”)签署了《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
让协议》”),江西鑫盛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 76,930,822 股转让给寿县新桥,转让价
格为 8.19 元/股,转让价款为 630,063,432.18 元(含税)。
新桥,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韩盛龙变更为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江西鑫盛及寿县新桥
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
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交易概述
司董事长、总裁曾吉勇与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下属产业投资平台寿县新桥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江西鑫盛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 76,930,822 股转
让给寿县新桥,转让价格为 8.19 元/股,转让价款为 630,063,432.18 元(含税)。
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江西鑫盛变更为寿
县新桥,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韩盛龙变更为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公司名称: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8 月 18 日
营业期限:2010 年 8 月 18 日至 2030 年 8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韩盛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1064434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 3088 号泰豪科技广
场 A 栋 2115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除外)、企业管理策
划及服务、房屋租赁;国内贸易(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江西鑫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份受让方
公司名称: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14 日
营业期限:2008 年 5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17727259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宜行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
国内贸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
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寿县新桥股权控制关系如图所示: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
管理委员会)持有寿县新桥 100%股权。
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
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寿县新桥自成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无主要财务数据。本次收购的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来源主要为国有股东增资款,自筹资金来
源为银行借款。
经核查,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寿县新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股份转让变动前后,相关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
江西鑫盛 91,584,312 8.66 14,653,490 1.39
韩盛龙 673,348 0.06 673,348 0.06
曾吉勇 637,662 0.06 637,662 0.06
合计 92,895,322 8.78 15,964,500 1.51
寿县新桥 0 0 76,930,822 7.27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韩盛龙
丁方:曾吉勇
第一条 本次转让
股(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27%)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份;包括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中国法
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证券账户股份 12,482,300 股);标的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7.27%。
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状态或权利负担且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标的股
份的完全处分权。
第二条 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结合联创电子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各项情况,
经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人民币 8.19 元/股,本次交易的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 630,063,432.18 元(含税价,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承担
的全部税费,受让方除支付该等转让价款外无需再支付任何价款或费用,
本协议均同)。
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押对应的质权人,即乙方债权人)共同向各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受让方名
义开立三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三方共管账户”),并由甲方、乙
方与质权人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共管账户应预留甲方指定的 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乙方指定的 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以及质权人指定
的 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三方共管账户内任何资金的划转均需前述三名
授权签字人的预留印鉴共同签字方可执行,且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授权签字人。
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
名称为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三方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共管限制,
并按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将三方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转出至质权人的银行账
户,三方共管账户内剩余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上述条款细节
部分,以最终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为准)。如股份转让价款在三方共
管账户留存期间产生利息,归甲方所有,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合办理解除三方共管账户的限制及销户手续。
如本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未作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
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办理解
除三方共管账户的限制手续,并将共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及利息等全部款
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保证金 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价:
(1)自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各项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成就并在达成各
方共同确认的付款时间后,甲方向三方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 515,000,000
元(大写:伍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同时,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将本协议第
转付至本协议第 2.3 条约定的三方共管账户。
(2)本协议第 4.4 条约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事项全部完成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 75,063,432.18 元(大写:
柒仟伍佰零陆万叁仟肆佰叁拾贰元壹角捌分)。
(1)除本协议第 3.1.3 条约定的化债 20 亿元外,自交割日起 4 个月内目标
公司应再行完成化债 10 亿元。各方确认,在期限届满之日后,甲方按该等
化债 10 亿元的履约完成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阶段的价款,具体支付金额为
定标准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文件。
(2)目标公司车载光学业务将达到如下经营目标:
收入达到 40 亿元、毛利额不低于 8 亿元。各方确认,上述每个年度审计报
告出具之日后,甲方按当年目标公司车载光学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额(具
体以审计报告载明的金额为准,该等审计报告的统计口径应与 2025 年度报
告保持一致)的实际完成比例(以孰低为准)同比例支付本阶段的价款,每
年度具体支付金额为 750 万元×完成比例(该比例上限为 100%)。
(3)上述第(1)
(2)两款约定的付款事项,在期限届满时,完成比例未能
到达 100%,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无需再向乙方支付,视为对甲方的补偿,归甲
方所有。
(1)甲方向三方共管账户累计完成支付 51,500 万元转让价款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转让方备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所需的包括
但不限于质权人书面同意文件等必要材料,配合受让方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转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
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以取得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方应予以配合。如自标的股
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后,仍未取得深交所的合规
性确认文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在取得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或甲方
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向中登公司递交本次交易的过户申请。乙方负责提供办
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所有材料,并确认将在同一天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和
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的所有必要手续。
交接。交接事项以各方于交割日前共同书面确认的交接清单为准,包括上
市公司各项资质证照、印章、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工具等;交接应与上市公
司董事会改组及经营管理团队聘任同步进行,乙方、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
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依法履职,不得要求提前移交资金管控工具等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的事项。
款后,即视为受让方完成相应付款义务;因银行等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
让方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交易价款的,受让方不承担迟延责任,但应
提供必要的付款凭证并协助查询。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另行豁免或放弃)为前提:
封、冻结、罚没或以其他方式被限制交易;或被任何第三方主张债权等其
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示(ST)”的情形;
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文件;
协议拟转让目标公司控制权的;
规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的由政府机关、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关第三方做出的同意、批准、授权、登
记或备案均已适当取得且有效;
本次交易的命令或要求;
的义务和责任;
对目标公司及/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司未发生不符合相关承诺、陈述和保证的情形,相关承诺、陈述和保证在
作出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的,并且截至交割日也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无误导的。
件在不晚于本协议签署日起 6 个月内,使前述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全
部得到成就。
豁免的,各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
除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
包含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 1 年期 LPR 计算的利息。
第四条 交割后的公司治理及相关安排
止。甲方与乙方、丁方签署期限为 60 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丁方承诺自
交割日起为目标公司持续服务不少于 60 个月。
按照本协议约定同步推进。如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导致标的股份未
能按期过户,转让方有权相应顺延董事会改组及交接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
约责任。
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层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履职,依法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 4 名
非独立董事人选,丁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董
事长在甲方提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由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名;公司选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上
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如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本条约定不
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2)目标
公司总经理由丁方推荐人选并经董事会依据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
序聘任;甲方有权提名财务总监及/或分管合规风控的副总经理,丁方提名除
财务总监及/或分管合规风控的副总经理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上市公
司内部决策后聘任。(3)乙方、丁方作为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时投赞成票;各方确认,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在董事会上的表决、
发表意见应由其依法独立作出,本协议不构成对其个人相关表决或发表意见
的约束。(4)目标公司现任经营管理团队中的核心团队名单,交割前须经甲
方确认,以保障交割后经营管理的稳定过渡。
(1)目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与核心团队成员中的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2)
核心团队成员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业协会职务及其他非营利性职务的,
不视为违反本条约定。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生效:
应由本人签字);
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共管事项所需签署的必要协议;
个月)的内容条款等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案程序;
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则本项条件自
动豁免。
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各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争议事项,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协议签署之日起满 210 日,若标的股份仍未完成交割的,任一方有权单方
终止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交易于本协议签署起 210 日内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且本协议签署方
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一致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决议、决定、备案,或因证券
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
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
形式终止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 1 年期
LPR 计算的利息(但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按本协议第十四条处理);已触
发的陈述、承诺与保证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承诺事项
收购人寿县新桥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会对外直接或
间接转让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会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
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 60 个月的限制。本公司承诺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会质押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联创电子股份。
五、后续计划:
收购人寿县新桥承诺:未来 36 个月内不向上市公司注入本公司或本公司关
联方的资产。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
优化调整,则寿县新桥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
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寿县新桥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寿县新桥就本次
收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说明:
“本次收购的资金均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
金占比不低于 50%。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用上市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
购款项的情形;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七、对公司的影响
安徽寿县国资委基于对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拟通过本次权益变
动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受让方将依托自身产业资源、资金优势,为公司光学镜头、
触控显示等核心主业拓展客户资源、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渠道,进一步优化公司经
营管理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与整体盈利水平。本次交易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一)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相关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
过户登记。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
相关风险。
(二)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
关承诺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