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75 证券简称:*ST 康乐 公告编号:2026-069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不设职工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首席执行官)、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经理(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首席执行官)
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会权限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5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中所述“交易”以《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
定的范围为准。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
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十六)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决定: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审议: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格的除外;
担保和资助等;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务的;
(十七)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八)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财
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或借款、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在未达到应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标
准时,由公司董事长决策。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 10%的;
超过 1000 万的,且不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足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的,且不属于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
对金额不超过 150 万的,且不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足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且不属于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范围;
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 0.2%的关联交易;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融资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
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分担董事会授权的部分工作职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设置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
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
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
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
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提议
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董事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
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者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
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
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
事。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
意见的董事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
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
效的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
定。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
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
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不得拒
绝。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资已付的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
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
考、准备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经理(首席执行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需要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视
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
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会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
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时
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
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除非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应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则按
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
意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的姓
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由经理(首席执行官)负责组织执行,并
由董事长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经理(首席执行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决议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聘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或者在董事会决议另行确定的时间就任。
第八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理(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
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首席科学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经理(首席执行官)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长提名经理(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时,以及经理(首席执行官)
提名首席科学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等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董事长提出免除首席财务官或者董事
会秘书职务,以及首席财务官提出免除经理(首席执行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后者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足”、“过”、
“以外”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