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的设定充分具备科学性与合理性,可对激励对象形成长效约束作用,确保本激励
计划考核目的有效达成。
安排。
构建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绑定核心骨干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
提升整体经营管理效率与治理水平,保障公司长期战略落地与经营目标达成,夯
实可持续发展基础,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健、长期的价值回报。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战略
发展规划,契合上市公司长期稳健经营需求,有利于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全体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