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
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自
行开展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基于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在银行等金
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
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
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
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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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
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
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授权人员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
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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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
部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及时防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及其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性,履行交易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价值变动,对套期
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
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审计监
察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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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
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
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
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