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9 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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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29         证券简称:怡合达           公告编号:2026-036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23 日。
方式召开。
公司会议室。
   (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 124,788,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274%;
   (2) 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82 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37,006,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0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286 名 ,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表 决 权 股 份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01,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341,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274%;反对 7,648,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0.6532%;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44,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385,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451%;反对 7,616,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0.5660%;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27,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368,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992%;反对 7,613,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0.5579%;弃权 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0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667,0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3%;
弃权 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31,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11%;反对 667,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8011%;弃权 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华商
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及其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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