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26-05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7 月 29 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芜湖总部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
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茂先生、王伦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子公司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暨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4,004,423 95.9550 6,805,989 3.2012 1,793,775 0.8438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子公司签
订<动产抵押合
提 供 担 保 的议
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
使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俊、张晗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