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或安排。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
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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