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科技办公楼 2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20 人,代表股份数 106,009,4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245%。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05,138,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926%;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3 名,代表股份数 870,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19%。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部分人员以
视频方式接入)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提
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
具体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同意 105,159,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8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15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4294%。
投票结果:同意 105,154,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5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90%。
投票结果:同意 105,154,3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5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94%。
投票结果:同意 105,154,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5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89%。
投票结果:同意 105,154,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5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90%。
根据表决结果,郑旭先生、李质磊先生、路忠林先生、崔海峰先生、李少华先生
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同意 105,154,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4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78%。
投票结果:同意 105,154,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4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78%。
投票结果:同意 105,154,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3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749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8084%。
根据表决结果,宋福生先生、刘兴翀先生、汤健女士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投票结果:同意 105,838,3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86%;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500%;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9,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80.3528%;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578%;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4%。
投票结果:同意 105,817,3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188%;反对 9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9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7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7.9413%;反对 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80%;弃权 9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06%。
综合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 许 潇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