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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解锁暨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致: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
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
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
发表法律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
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
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简称 全称
华通线缆、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元 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正 文
一、 本次解除限售批准和授权
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
见。
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布了《华通线缆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华通线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所有事项。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
以2025年7月2日为授予日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根据《激励计划》
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
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鉴于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7月2日,登记日期为2025
年8月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6年8月1日届满。
因2026年8月1日为非交易日,解锁上市日期往后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8
月3日)。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前 述 情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202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需要满 入 为 7,529,828,463.85 元 ,
足下列条件之一: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6亿元,或净利润不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低于3.3亿元。
余 104 名 激 励 对 象 个 人 考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核结果均达到良好及以
上,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标准系数 1.0 0.8 0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 104 人,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2,387,759 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
记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 授予股份数
姓名 职务 除限售数 量占已授予限制
号 量(股)
量(股) 性股票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101 人)
合计 5,969,400 2,387,759 —
注:上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等因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尚待届满外,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其他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除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尚待届满外,本次解
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履行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