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玮科技: 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9 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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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67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7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8 日 9:15-15:00。
部大会议室。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5 人,代表
股份 68,680,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165%。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66,713,993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034%。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1 人,代表股份 1,966,76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32%。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91 人 , 代 表 股 份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32%。
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洪海先生、彭智花女士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668,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4,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0%;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2%;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洪海先生、彭智花女士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669,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5,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7%;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4%;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洪海先生、彭智花女士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668,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4,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0%;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3%;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 202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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