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
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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