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 金科环境: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8 1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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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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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得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四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一)-(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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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证
券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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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中规定的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关联共同投资等各类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
露程序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除上述交易外,关联交易还包括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如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
或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的“市场价格”是指以市场价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
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法”是指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
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证券部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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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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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
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
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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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东。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
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
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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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
  (五)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其要求的相关
文件。
  (六)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闻
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发
布公告。
  (七)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
履行审议和披露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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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
批程序;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八条
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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