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 泉为 公告编号:2026-085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
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
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送达的关于枣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以下简称“枣庄银行市中支行”)与山东泉为、广东泉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褚一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
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褚一凡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枣庄银行市中支行与被告山东泉为、广东泉为、 褚一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枣庄中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借款本金 79900000 元;
(2)被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利息、罚息(截至 2025 年 9 月 21 日的利息、罚息为 15064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1%的标准计算罚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按照年利率 6.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1%的标准计算罚息;以 499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8 日止,按照年利率 6.5%的标准计算利
息,自 2026 年 2 月 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1%的标准计算罚息);
(3)被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43492 元;
(4)如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有权就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安路西侧、清泉路北侧、长江七路东侧年产 2GW 异质结(HJT)
光伏组件及 1GWh 储能产品建设项目 1 号楼、2 号楼、3 号楼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鲁
(2022)枣庄市不动产权第 1018673 号、鲁(2022)枣庄市不动产权第 1018674 号、鲁
(2022)枣庄市不动产权第 1018675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
额 100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有权就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
《抵押物清单》(动产)中载明的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
债权额 10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对被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额 100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
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9050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共同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