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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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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决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拟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召开现
场会议;贵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8 日刊登了《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股东会通知》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
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
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
条的有关规定。
召开。
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街道五湾社区邮轮大道 5 号太子湾海纳仓(招商积余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波鸣先生主持。
议的议案和《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五条和《公
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规则》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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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议决议、《股东会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
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规则》第九条和《公司章
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东会规则》第四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1)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关于第八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 关于为第八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4) 关于在关联方新建船舶的关联交易议案;
(5)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冯波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2)关于选举刘振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3)关于选举张日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4)关于选举王永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5)关于选举钟富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6)关于选举曲保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7)关于选举符布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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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关于选举黄传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关于选举邓黄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2)关于选举邹盈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3)关于选举王英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4)关于选举周浩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 关于在关联方新建 VLOC 散货船舶的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中第 1 至 4 项、7 项为普通决
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
述议案第 5、6 项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各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人选当选,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
规定。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中第 4、7 项为普通决议议案
但涉及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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