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5 证券简称:交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重审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24,252,841.58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待履
行,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
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皖 1202 民初 7488 号,判处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 54,990,741.5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处阜阳市重点工程建
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公司工期延误损失 2,703,881.09 元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省交通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5)皖 1202 民初 22010 号判
处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交
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32,001,141.58 元及利息(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重审二审《民事判决书》(2026)皖 12 民终
(1)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5)皖 1202 民初 22010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
(2)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5)皖 1202 民初 22010 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为: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24,252,841.58 元及利息;
(3)驳回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待履行,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